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新中行初字第323号
法定代表人闫青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宏达,男。
委托代理人海江河,男。
法定代表人张文深。
委托代理人李小五,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康贝贝,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征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为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林州太行公司不服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州太行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宏达、海江河,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小五、康贝贝,第三人河南征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关育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于2014年7月29日对林州太行公司作出焦示财购投(2014)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对其所投诉的河南征信公司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中标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四标段一事,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投诉人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处理决定。
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焦示财购投(2014)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证据:
第一组:1、新区政府采购立项通知书;2、焦作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随机抽取中选通知单(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3、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4、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招标公告(1);5、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招标公告(2);6、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招标公告(3);7、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变更公告(1);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变更公告(2);9、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变更公告(3);10、报名汇总表(第四标段);11、投标人签到及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第四标段);12、招标人签到表;13、监督人员签到表;14、评委抽取情况表;15、评委签到表;16、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17、评审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18、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投标文件第四标段密封情况审验表;19、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开标记录;20、开标报价记录表(第四标段);21、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22、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形式评审表(第四标段);23、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资格评审表(第四标段);24、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响应性评审表(第四标段);25、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第四标段);26、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第四标段);27、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投标总报价评审表(第四标段);28、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审表(第四标段);29、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措施费报价评审表(第四标段);30、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其他评分因素评审表(第四标段);31、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平均分表(第四标段);32、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总得分表(第四标段);33、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评标报告;34、中标单位确认函;35、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中标公告(1);36、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中标公告(2);37、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中标公告(3);38、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第四标段)3;39、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第四标段);40、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四标段);41、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四标段);42、开评标过程监控录像资料。
该组证据以证明案涉危房改造项目四标段进行招标投标开标的相关过程合法有效,该项目系依法设立的项目,原告并不具备中标人资格,且原告投诉事项中的“白静”专家身份问题与其所称内容不符。
第二组:1、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2、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材料签收表(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4、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材料签收表(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质疑函领取表、回复函送达表(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7、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8、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签收表(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关于就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组织原评委会处理质疑并进行审核会议的情况说明;12、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质疑处理评委签到表;13、评标委员会质疑复审处理意见;14、关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中标结果的情况说明;15、关于就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组织原评委会进行二次复审的情况说明;16、招标人签到表(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复审);17、监督人签到表(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复审);18、评委签到表(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复审);19、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复审);20、评审专家廉洁自津承诺书(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复审);21、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投标总报价评审表(第四标段复审);22、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审表(第四标段复审);23、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措施费报价评审表(第四标段复审);24、焦作新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总得分表(第四标段复审);25、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复审评标工作报告;26、关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组织复审的情况说明;27、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中标结果变更公告(1);28、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中标结果变更公告(2);29、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中标结果变更公告(3);30、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31、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签收表(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中标通知书(第四标段);34、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施工第四标段施工合同;35、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书;36、投诉处理决定书(焦示财购投(2014)1号);37、河南征云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白静、评委白静身份证明材料。
该组证据以证明在评标结束后原告提出了质疑,区财政局受理其质疑并组织进行复审,最终依法作出焦示财购投(2014)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整个过程严格依法进行,原告的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