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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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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郝某某、刑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牟法行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中牟县大孟镇彦岗村。 被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中牟县大孟镇彦岗村。 本院在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牟法行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中牟县大孟镇彦岗村。

被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中牟县大孟镇彦岗村。

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郝某某、邢某某夫妇社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06-077号征收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进昌

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

代理审判员  陈廷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