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56号 原告:程彦锋,男,生于1980年2月27日,住西峡县五里桥镇大桥沟村程营381号。 机关负责人:李旭,系该队队长。 住所西峡县仲景路。 委托代理人程苏红,系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双龙中队队长,特别授权。 原告程彦锋与被告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道路交通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2014年12月15日通过本院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原、被告达成了一致和解意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同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彦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经被告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彦锋撤回对被告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道路交通管理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彦锋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