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初字第4号 原告贾春平,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凤山,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鹏,男,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春平诉被告汤阴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告汤阴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春平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汤阴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春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春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贾春平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