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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贾亚杰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2号 原告贾亚杰,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哲祥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2号

原告贾亚杰,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哲祥,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原告贾亚杰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亚杰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亚杰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亚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亚杰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