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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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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长山与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09号 原告毛长山,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广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竹香荣,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09号

原告毛长山,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广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竹香荣,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少蓉,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总建筑师。

委托代理人张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长山不服被告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长山以原告与被告已协商成功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长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长山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