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4号
法定代表人宋丰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蔚宏,河南绿色中原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白艳芳,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爱敏,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娜,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绿色中原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1月22日原告河南绿色中原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绿色中原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绿色中原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绿色中原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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