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方行初字第56号 原告薛某某,男,1960年10月12日生。 法定代表人张士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78年12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恺,男,1983年9月30日生。 第三人靳某,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南召县公安局、第三人靳某为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2014年11月1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行指字第10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方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12日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杜 柯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