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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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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从海诉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靳强为公安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方行初字第56号 原告薛某某,男,1960年10月12日生。 被告南召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士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78年12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恺,男,1983年9月30日生。 第三人靳某,男,1973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方行初字第56号

原告薛某某,男,1960年10月12日生。

被告南召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士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78年12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恺,男,1983年9月30日生。

第三人靳某,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南召县公安局、第三人靳某为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2014年11月1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行指字第10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方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12日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杜 柯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