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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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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红、李月勤诉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程元岐、尚小瑞为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初字第6号 原告李某(又名李某某),女,1959年9月5日生,。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女,1970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男,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 法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初字第6号

原告李某(又名李某某),女,1959年9月5日生,。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女,1970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男,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杰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耀武,男,1965年8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霍雪天,女,1980年9月26日生。

第三人程某某,男,1975年9月15日生。

第三人尚某某,女,1974年2月12日生。

原告李某、李某某诉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程某某、尚某某为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2月5日原告李某、李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杜 柯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 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