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初字第5号 原告李某(又名李某某),女,1959年9月5日生,。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女,1970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男,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孙杰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耀武,男,1965年8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霍雪天,女,1980年9月26日生。 第三人王某某,女,1962年3月10日生。 第三人张某某,男,1957年5月2日生。 原告李某、李某某诉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某、张某某为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2月5日原告李某、李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杜 柯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 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