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初字第2号 原告刘振峰,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住所地汝州市纸坊镇文化路19号院。 法定代表人梁红标,任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峰诉被告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振峰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振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