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环保行审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文化活动中心5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41621158—1。
法定代表人兰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卫华,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鹏,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梦之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内,组织机构代码:06380788-0。
法定代表人刘保顺。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4)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中牟县雁鸣湖镇农业示范区的水产养殖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环罚决字(2014)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娟
代理审判员 黄小宁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