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5号 原告袁振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赵书文,局长。 原告袁振伟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振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振伟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