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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会明诉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房产登记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忠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凯旋,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玉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忠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凯旋,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玉凤,女,汉族,1931年2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明,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玉兴,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上诉人王玉凤因李会明诉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房产登记行为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巩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旭洲,被上诉人李会明及委托代理人乔玉兴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王玉凤庭前委托其长子李会敏将开庭传票送回本院,表示不再参加二审庭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巩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岩

审 判 员  侯赟

代理审判员  苏杭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