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行初字第90号 原告金国志,男,回族,1962年10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职务。 原告金国志诉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主动向原告公开了政府信息并进行了书面答复,原告金国志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国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国志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国志承担。 (此页无主文)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人民陪审员 陈尚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