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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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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江诉诉原阳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村民委员会、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村第一村民组、娄玉胜、刘玉柱、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江,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师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咏,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师国亮,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狄鹏,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审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江,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师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咏,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师国亮,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狄鹏,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玉柱,任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村第一村民组

负责人刘百好,任组长。

原审第三人娄玉胜,男。

原审第三人刘玉柱,男。

原审第三人刘百好,男。

原审第三人刘振洲(小名刘元周),男。

原审第三人王俊玉,男。

上诉人刘振江诉被上诉人原阳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村民委员会、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村第一村民组、娄玉胜、刘玉柱、刘百好、刘振洲、王俊玉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遗漏了当事人诉讼请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振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大春

审 判 员  郭鑫涛

代理审判员  陶 荧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