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继周,男。 法定代表人刘均治,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碧云,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聂玉国,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家魁,新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工作人员。 上诉人刘继周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强平 审判员 郭鑫涛 审判员 刘大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