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轩成,男。 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荆汝大,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闫艳春,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轩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王轩成未能提供与诉争集体土地使用证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为王轩成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大春 审 判 员 郭鑫涛 代理审判员 陶 荧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