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行初字第48号 原告郭桂英,女,汉族,1931年12月22日生。. 原告闫顺强,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万英,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顾庄伟,汝州市房产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尚红杰,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福生,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艳玲,女,汉族,1982年4月6日生。 原告郭桂英、闫顺强不服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福生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桂英、闫顺强与第三人李福生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郭桂英、闫顺强自愿撤回对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福生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桂英、闫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桂英、闫顺强撤回对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福生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桂英、闫顺强承担。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人民陪审员 陈尚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