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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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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延不服郏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宝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4)郏行初字第43号 原告王红延,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卉,女,汉族,1969年11月30日生。 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青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豪,郏县房产管理局信访股长。 第三人李宝山,男,汉族,1957年2月11日生

(2014)郏行初字第43号

原告王红延,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卉,女,汉族,1969年11月30日生。

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青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豪,郏县房产管理局信访股长。

第三人宝山,男,汉族,1957年2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翠俭,女,汉族,1954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红延不服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宝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延与第三人李宝山达成和解协议,王红延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宝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红延撤回对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宝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延承担。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晓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