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行初字第41号 原告柴高岭,男,汉族,1953年11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住所地:郏县城关镇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赵国阔,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新勇,郏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根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柴高岭不服被告郏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答复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柴高岭与被告郏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柴高岭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答复一案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柴高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高岭撤回对被告郏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答复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高岭承担。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