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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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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风与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4)郏行初字第87号 原告金海风,男,回族,1989年1月29日生,住郏县冢头镇高刘庄村3号。身份证号码:41042519890129407X. 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程俊旭,郏县国土

(2014)郏行初字第87号

原告金海风,男,回族,1989年1月29日生,住郏县冢头镇高刘庄村3号。身份证号码:41042519890129407X.

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程俊旭,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

原告金海风诉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主动向原告公开了政府信息并进行了书面答复,原告金海风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海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海风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海风承担。

(此页无主文)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人民陪审员  陈尚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晓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