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行初字第87号 原告金海风,男,回族,1989年1月29日生,住郏县冢头镇高刘庄村3号。身份证号码:41042519890129407X. 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职务。 原告金海风诉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主动向原告公开了政府信息并进行了书面答复,原告金海风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海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海风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海风承担。 (此页无主文)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人民陪审员 陈尚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