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永全,男,194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杜宝善,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暴立,男,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永全因诉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永全,被上诉人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杜文勇、暴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内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蔡 梅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