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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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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对赵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执字第381号 申请人民权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经营场所民权县砂石料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民执字第381号

申请民权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局局长。

申请某某,男,经营场所民权县砂石料场。

申请人民权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权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豫商罚(民交运)20140415A10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法正确,处理适当。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豫商罚(民交运)20140415A10号行政处罚决定:

即: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赵某某处以20000元罚款。

执行费200元,由被申请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刘薛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