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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保昌与林州市人民政府、李虎昌土地行政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保昌,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军,男,该市政府市长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保昌,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军,男,该市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锴,男,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李虎昌,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一审第三人李全昌,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一审第三人李双喜,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一审第三人林州市振林街道办事处李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常四,男,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李保昌因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75号行政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保昌,被上诉人林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林锴,一审第三人李虎昌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李全昌、李双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17日应李保昌申请作出林政土权字(2013)第001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决定:东院院落范围内254.57平方米土地,其中125.51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归李虎昌,129.06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东院2006年向南扩建占用的14.53平方米土地归村集体;原门楼占地3.75平方米中,2.805平方米分摊土地归村集体,0.945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归李虎昌。李保昌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政府作出安政复决(2014)第5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前述土地权属争议决定。李保昌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位于林州市李庄村闫家台中心街,东至陈雪明家,南至路,北至李虎昌住院,西至现状围墙。由东西两院组成,现李保昌住西院,李虎昌住东院。李保昌与李虎昌系亲叔伯弟兄,李虎昌系老大李改名之三子,李保昌系老三李荒年之二子。根据1950年《土地房屋所有证》分别记载,东院李改名原有堂屋三间,西屋草房三间,晒棚二间,厨房二间。李改名有三个儿子老大李虎全,老二李全昌,老三李虎昌,其中,李改名和李虎昌住堂屋三间,李虎全住晒棚三间,李全昌住西屋草房三间。上世纪70年代李虎全另批宅基地分出后,李虎昌住堂屋三间,又分晒棚南头一间,李全昌仍住三间草房,又分得晒棚北头二间,厨房一间。西院由李荒年(李保昌的父亲)和李双喜(李荒年之四弟)共同居住。其中,堂屋五间和厨房一间归李双喜居住。李荒年住西屋三间,因住房紧张,李荒年又紧挨三间西屋向南加盖了三间西屋和一间晒棚。

1988年李庄村实施村庄规划,并由村委会李某某组织主持东西院住户李虎昌、郭改英(李全昌妻子)、李荒年、李双喜等人参加协商,结果是四户中分出两户,由李双喜、郭改英两家分出新批宅基地建房,并拆除老房。剩下李保昌和李虎昌两家,李保昌在前,李虎昌在后,从中间平分按规划建房。并由四户各出250元钱解决十二组宅基地问题。除李虎昌未出250元钱外,李荒年、李全昌各出250元,李双喜出500元,共1000元交给了李某某。村委会给李双喜、郭改英两家办理了宅基地用地手续,安排了宅基地。但这次规划调整未签订协议。后来李全昌把三间瓦房、二间晒棚、厕所围墙及南边墙拆掉,厨房因与李虎昌厨房结构原因未拆。李双喜也拆掉了厨房和瓦房三间。李虎昌在没经任何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李全昌拆除晒棚的地方又建起一间简易石棉瓦棚。1988年4月2日,李荒年将西院其名下房产分给了儿子李保昌使用。

2003年李庄村委会由刘某某主持,再次组织李荒年、李双喜、李保昌、李虎昌协商,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李虎昌拆除原南围墙扩建成现南围墙及大门,东院现状延续至今。李虎昌有一儿一女,均成家,村委会分别于1982年、1995年为其安排宅基地,建成入住。李保昌也有一儿一女,未成家,1994年已取得宅基地167平方米(未建)。2002年4月8日经林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取得现址翻新宅基地134平方米,建房位置为东至李虎昌,南至路,西至路,北至李贵生,2003年建成现状房屋。

经实地勘测,争议土地现残留有原西屋老晒棚三间以及原东西院共走的门楼西墙及老边墙,中间以临时性的垒砖为边墙,西屋老晒棚西墙外皮与李保昌现砖墙东墙外皮相距0.2米,争议土地南北长14.53米,东西距离不等,原东院范围土地面积254.57平方米,申请的争议土地130.03平方米,原东西院共用门楼占地3.75平方米左右,东院现南围墙与原南围墙之间的土地面积14.53平方米,西院范围土地面积238.12平方米。

东院原房屋总建筑面积137.15平方米,其中李虎昌67.62平方米,李全昌69.53平方米。西院原房屋总建筑面积131.57平方米,其中李双喜41.52平方米,李荒年90.05平方米。根据上述建筑面积数据,东院原范围土地254.57平方米(不包括门楼占地)中,李虎昌分摊取得125.51平方米,李全昌分摊取得129.06平方米。西院原范围土地238.12平方米(不包括门楼占地),李荒年分摊取得162.93平方米,李双喜分摊取得75.19平方米。

原门楼占地系东西院四户共用,东院李虎昌分摊取得0.945平方米,李全昌分摊取得0.971平方米,西院李双喜分摊取得0.578平方米,西院李荒年分摊取得1.256平方米。

李保昌于2008年1月向林州市政府申请确权,林州市政府于2011年6月3日作出林政土决字(2010)第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东院院落范围内254.57平方米土地,其中125.51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归李虎昌,129.06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东院2006年向南扩建占用的14.53平方米土地归村集体;原门楼占地3.75平方米中,2.805平方米分摊土地归村集体,0.945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归李虎昌。李保昌申请复议,安阳市政府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安政复决(2010)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林政土决字(2010)第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李保昌提起诉讼,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安中行辖第4号裁定书,将案件移交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撤销林政土决字(2010)第001号土地权属决定,并责令林州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林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追加了李全昌、李双喜、李庄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并依法延长调查期限两次,2013年10月18日召开听证会,并主持各方进行调解,因李虎昌不同意调解而未果。2013年10月21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争议处理意见,林州市政府于2014年1月17日批准做出了林政土权字(2013)第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李保昌不服该决定提出复议,安阳市政府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安政复决(2014)5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林州市政府的林政土权字(2013)第001号决定。李保昌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林州市政府林政土权字(2013)第001号决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本案移交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