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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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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承军诉获嘉县史庄镇人民政府、获嘉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获嘉县史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荣世,镇长。 委托代理人浮历华,获嘉县史庄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倪福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审被告)获嘉县史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荣世,镇长。

委托代理人浮历华,获嘉县史庄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倪福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审原告)贺承军,男。

一审被告获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连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元君,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贺承军诉获嘉县史庄镇人民政府(简称史庄镇政府)、获嘉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违法一案,上诉人史庄镇政府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大春

审 判 员  郭鑫涛

代理审判员  陶 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