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法成,男。 委托代理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荆汝大,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闫艳春,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法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案涉的土地原系上诉人王法成与原审第三人王富成家中老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经查证,诉争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老宅房屋现已拆除,王法成在案涉的集体土地上靠南边建有房屋,并已经实际使用。王法成诉称不知道被上诉人封丘县人民政府为王富成办理诉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且起诉期限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的理由成立。王法成与诉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理由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刘大春 审 判 员 郭鑫涛 代理审判员 陶 荧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