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们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吴东升,男,生于1952年8月15日。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局长。 原告吴东升诉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同意近期向领导报批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东升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