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祝付加,男,生于1969年7月15日。 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主任。 原告祝付加诉被告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纠纷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付加撤回对被告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