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门秀花,女,1945年9月生。 委托代理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闫明月,镇长。 第三人闫应三,男,64岁。 原告门秀花诉被告桐柏县朱庄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闫应三承包土地经营权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门秀花提出书面申请,以邻里为重,不愿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门秀花撤回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