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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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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战军诉被告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4)济行初字第39号 原告乔战军,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姚安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鹏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战军诉被告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

(2014)济初字第39号

原告乔战军,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姚安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鹏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战军诉被告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城市管理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当日向原告乔战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2014年12月14日向被告市规划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乔战军,被告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葛鹏超、欧胜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规划局2012年12月16日作出济规管暂扣字(2012)第000963号违法物品查封暂扣通知单。该通知单没有记载被查扣财产人是谁。该通知单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在济源市凯旋路呀哈哈店进行店外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查封暂扣下列物品,限你(你单位)7天内到城乡管理监察支队一大队接受处理;日期为12月16日,查封(暂扣)物品名称为快速充电站,类别为旧,计量单位为台,数量为壹,保存地点为城管支队,保管方式为专人,被查封暂扣人签名为拒签。

被告市规划局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暂扣字(济规管)第000983号违法物品查封暂扣通知单。该通知单记载被查扣财产人为刘光照。该通知单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在文昌路篮球城对面小小超市自行乱挂物品,影响市容,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查封暂扣下列物品,限你(你单位)7天内到城管一大队接受处理;日期为12月19日,查封(暂扣)物品名称为快速充电站,类别为旧,计量单位为台,数量为壹,保存地点为城管一大队,保管方式为专人,被查封暂扣人签名为刘光照。

原告乔战军诉称:2007年至今,其在济源市经营快速充电站。秦娜娜在济源市同心路御驾商业街中段路南开办呀哈哈商店,刘光照在济源市文昌路篮球城西公路对面经营小小超市。2012年1月9日,其和刘光照签订快速充电站租赁协议,约定将其的快速充电站挂在小小超市西侧经营。2012年9月30日,其与秦娜娜签订快速充电站协议,约定由其将其的快速充电站挂在呀哈哈商店东侧小巷内楼梯扶手上经营。2012年12月16日,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在秦娜娜门店东侧楼梯处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暂扣了其一台快速充电站。2012年12月19日,市规划局作出(2012)暂扣字(济规管)第000983号违法物品查封暂扣通知单,以刘光照在文昌路篮球城对面小小超市前乱挂物品影响市容,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为由,暂扣了刘光照一台快速充电站。其认为,秦娜娜、刘光照是其合作管理充电人员,市规划局2012年12月16日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暂扣其快速充电站,是违法的。其在刘光照的小小超市经营快速充电业务,没有影响市容,市规划局2012年12月19日暂扣其快速充电站,也是违法的。并且,市规划局在两次扣押后一直不作处理,更是违法的。市规划局违法扣押其两台充电站,造成其不能正常营业,按两年计算其遭受营业损失59551.6元。请求确认市规划局2012年12月16日、2012年12月19日两次扣押其物品的行为违法,判令市规划局返还其两台快速充电站,赔偿其营业损失59551.6元。

被告市规划局辩称:乔战军所诉的两次暂扣行为是其局分别对秦娜娜、刘光照作出的,秦娜娜、刘光照二人各自进行店外经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局对该二人的违法经营物品进行暂扣是依法作出的。乔战军不是其局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对人,对其局的扣押行政行为没有诉权。乔战军与秦娜娜、刘光照分别签订经营协议后,并没有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任何行政许可。乔战军所称的经营损失是秦娜娜、刘光照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的。请求驳回乔战军的诉讼请求。

原告乔战军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乔战军与秦娜娜2012年9月30日签订的快速充电站租赁协议。主要内容为:乔战军为秦娜娜投放快速充电站一台,单价1380元,经双方协商签订租赁使用协议;租赁时间为三年,即从2012年9月30日起到2015年9月28日止;营业每一元,乔战军抽六角(含维修费),秦娜娜余四角(含电费);秦娜娜服从城管和甲方管理,否则后果自负。该协议上在乔战军一方加盖有济源市西城乔氏便民充电站的印章。

2、乔战军与刘光照2012年1月9日签订的快速充电站租赁协议。主要内容为:乔战军为刘光照投放快速充电站一台,单价1280元,经双方协商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时间为五年,即从2012年1月9日起到2017年1月9日止;营业每一元,乔战军抽六角(含维修费),刘光照余四角(含电费);刘光照保管好充电站。该协议上在乔战军一方加盖有济源市西城乔氏便民充电站的印章。

3、市规划局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暂扣字(济规管)第000983号违法物品查封暂扣通知单。

4、证明人秦娜娜2012年12月20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2012年12月16日10时左右,城管大队在其呀哈哈店前说,楼梯口挂的充电站属违规经营,要暂扣充电站,让充电站负责人到城管大队来领,当时没有出任何手续,把充电站直接拉走了。

5、乔战军使用的号码为15503902929的电话与号码为13939179908的电话的通话日期及时长的网络查询打印件。

6、中老年用品店2012年10月28日出具的收到条。主要内容为:付城管扣充电公司充电站20元(两盒烟),用于城管罚款。

7、乔战军制作的光盘(1张)。主要内容为:乔战军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谈话,要求返还被扣押两台充电站的交涉过程。

8、乔战军制作的照片打印件(30张)。画面主要是乔战军在御驾村门市部等处投放充电机的状况。

9、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13日颁发的注册号为419001190209319(1-1)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济源市西城乔氏便民充电站,经营者姓名为乔战军。

10、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6日颁发的注册号为419001000059845(1-1)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济源市乔家旭恒充电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乔战军。

11、乔战军制作的其放置在济源市人民医院的充电站在2014年4-8月份的收入情况。

12、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文件]文件的节录复印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