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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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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玉香诉开封市人民政府拆迁公告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关玉香,女,满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炜,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男,市长。 委托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关玉香,女,满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炜,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男,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宏,男,开封新区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雷智慧,女,开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原告关玉香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拆迁公告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诉《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拆迁公告》加盖的印章为“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而该指挥部系2011年4月29日由开封市金明区政府决定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拆迁公告不服的,应起诉设立“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开封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