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关玉香,女,满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炜,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男,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宏,男,开封新区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关玉香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拆迁公告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诉《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拆迁公告》加盖的印章为“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而该指挥部系2011年4月29日由开封市金明区政府决定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拆迁公告不服的,应起诉设立“开封新区辛堤头城市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开封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