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45号
原告王艳利,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广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德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艳利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2月27日原告王艳利以问题得到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利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利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