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28号
原告毛长山,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竹香荣,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维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俊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素敏,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长山不服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毛长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竹香荣,被告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冯俊奎、张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长山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告写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原告向郑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5月12日市政府作出了郑政(行复决)(2014)3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