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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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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祥彬与被告华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孟祥彬,男,住宁陵县。 被告宁陵县华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镇镇长。 第三人孟祥伟,男,住宁陵县,系原告之弟。 第三人孟凡钦,男,住宁陵县,系孟祥伟之父。 原告孟祥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孟祥彬,男,住宁陵县。

被告宁陵县华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镇镇长。

第三人孟祥伟,男,住宁陵县,系原告之弟。

第三人孟凡钦,男,住宁陵县,系孟祥伟之父。

原告孟祥彬不服被告华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处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来本院诉讼,我院于同日受理后,分别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议,经合议认为原告孟祥彬诉请法院撤销被告华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华政(2015)2号《孟祥伟、孟凡钦与孟祥彬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本案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祥彬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淑萍

审 判 员  白治安

人民陪审员  于振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雨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