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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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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年安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1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立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年安,男,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年安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年安上诉称,民政局权大于法,情大于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立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年安,男,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年安不服2015/1018/121983.html">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年安上诉称,民政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其答复书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制度,对抗宪法,对抗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其不依法行政,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故其请求依法撤销(2015)济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赵年安起诉济源市民政局不作为,但根据赵年安在提起诉讼时提交的证据显示,济源市民政局已经作出答复,并非不作为,故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赵年安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并无不当,赵年安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济源市民政局出具的答复内容可以看出,该答复是针对赵年安反映的选民资格问题的解释行为,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原裁定认为该答复对赵年安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赵年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