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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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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年安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2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立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年安,男,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赵礼庄第二居民组。 上诉人赵年安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立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年安,男,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赵礼庄第二居民组。

上诉人赵年安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年安上诉称,沁园街道办事处给其下达责令违法停建通知书,不让其建房。其多次向沁园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但一直未给其办证,也未答复。故其认为沁园街道办事处违法执法,权大于法,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抗宪法,故其请求依法撤销(2015)济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侵权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年安曾于2012年以济源市人民政府沁园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沁园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建房许可证,但其一直未办理,故其提起行政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赵年安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济中行立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赵年安又以同一被告,同一事实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故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赵年安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赵年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