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登行初字第56号
原告张玉峰,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英杰、胡剑南,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春阳,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丰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玉峰诉被告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