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行初字第247号 负责人高帅,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志,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 法定代表人余占营,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帅武,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樊建政,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居委会高南组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居委会高南组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居委会高南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