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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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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蔡红光、池志霞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浚行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浚行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浚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浚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裴胜军,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执行人蔡红光,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池志霞,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临时职工。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蔡红光池志霞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黄 海

审判员  赵秀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