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浚行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裴胜军,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被执行人蔡红光,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池志霞,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临时职工。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蔡红光、池志霞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黄 海
审判员 赵秀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