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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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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陈月玲、刘晨阳与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信息公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建国,男,汉族,1960年6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月玲,女,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晨阳,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建国,男,汉族,1960年6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月玲,女,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晨阳,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

上诉人刘建国、陈月玲、刘晨阳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行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建国、陈月玲、刘晨阳的一审诉讼请求有多项,其中既有撤销洛阳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的诉求,又有撤销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告知书》的诉求,以及关于确认以上二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求等。虽然洛阳市公安局位于西工区,不属于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但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位于涧西区,属于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涧西法院以洛阳市公安局所在地不在该院受案管辖范围内对三上诉人的多项诉求一概不予受理的裁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对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的起诉由涧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三、对洛阳市公安局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