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48号 法定代表人叶长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惠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明,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张勤香,女,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国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伊川县民政局因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嵩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伊川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红泉、石慧萍,被上诉人张晓明,原审第三人张勤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张晓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伊川县民政局吕店乡民政所婚姻登记部门所做的张德军和张勤香的结婚登记证。该结婚证是1996年4月10日颁发,属于不涉及不动产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张晓明于2014年3月10日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最长为5年的起诉期间,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嵩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 二、驳回张晓明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