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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高敬芝、胡玉霞、邓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沈玉华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1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敬芝。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玉霞。 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玉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1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敬芝。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玉霞。

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玉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柯,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旭,州市陶营乡村镇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国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沈玉华。

委托代理人鞠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敬芝、胡玉霞与被上诉人邓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沈玉华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邓行初字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敬芝、胡玉霞的委托代理人张元亭、胡玉朋,被上诉人邓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正旭、张国瑞,一审第三人沈玉华的委托代理人鞠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相邻关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上诉人与第三人宅地南北相邻,且存在明显的使用权争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关于“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的宅地不相邻”的评述不当,以至于以一审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邓行初字2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邓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