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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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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桥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桥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桥二煤炭有限责任司。

法定代表人姜德军

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宝泉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密环保环监限字(2014)000670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桥二煤炭有限责任司未缴纳2014年第二季度排污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密环保环监限字(2014)000670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密环保环监限字(2014)000670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密环保环监限字(2014)000670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