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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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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密市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密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冯伟东。 住所地新密市溱水路8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密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冯伟东。

住所地新密市溱水路8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4)110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新密市民政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违法,经向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永福本人核实,一些法律文书存在一次性送达、一次性签收且伪造送达日期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另查明,申请人在本案中对被询问人张永福制作的笔录,经向其本人核实,笔录系申请人工作人员事先打印好让其签名,笔录内容其并不知情,故该笔录不能作为认定被执行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1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