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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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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靖与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牟行初字第27号 原告韩靖,女,汉族,1975年5月31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炜,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4)牟行初字第27号

原告韩靖,女,汉族,1975年5月31日出生。

被告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炜,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靖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靖,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晨炜、靳焱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关于韩靖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信息公开申请表;2、韩靖身份证复印件;3、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回执;4、管城回族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关于对十里铺村陈春景、韩靖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5、关于韩靖、陈春景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6、管城回族区十里铺城中村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关于韩靖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上述证据证明十里铺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58号)、《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郑村改(2006)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证明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告请求公开《关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资金证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情况》。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回复称,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州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十里铺村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土地,是城中村改造的一个步骤,故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原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依据郑州市国土局出具的国有土地证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信息应当存在。如该信息不存在说明了被告的征收行为违法。故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请求法院判令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信息公开答复;2、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土地证明。

上述证据证明十里铺村的土地是国有土地;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被告辩称,(一)十里铺村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土地是城中村改造中的一个步骤和程序,该项目是按照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并非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实施。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内容,不是《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故原告所要求公开的“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资金证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情况”的信息,也根本不存在。虽然原告申请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但答辩人在实际开展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十里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针对本次改造项目作出了《管城回族区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做的,但被告仍附带向原告予以说明。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二)被告受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并及时送达给申请人。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三)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

1、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告知书、答复的邮寄回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区政府答复、办事处回复、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证据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被告查实后作出无该信息存在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且原告对被告作出答复的程序无异议,故被告作出的答复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原告韩靖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资金证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情况》。2014年6月27日,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韩靖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不服,认为被告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违法,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另查明,十里铺村2006年11月经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列入郑州市2006年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计划。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根据该规定,十里铺村的情况不适用该条例。十里铺村的改造开始于2006年,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韩靖要求公开的内容没有相关规定,且被告也没有该信息。针对原告韩靖申请公开内容,被告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经核实后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