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秀芬,女,汉族,1954年4月12日出生。 原告狄芳,女,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王梦涵,女,汉族,1998年9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随生,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法定代表人苏国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强、房海波,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原告王秀芬、狄芳、王梦涵诉被告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原告王秀芬、狄芳、王梦涵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芬、狄芳、王梦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秀芬、狄芳、王梦涵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被告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长 赵建凯 审判员 黄卫勇 审判员 郭秀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