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武国梁,该局民警。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瑞民,该局民警。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孟小社,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 上诉人程书欣因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嵩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书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民哲,被上诉人伊川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武国梁、赵瑞民,被上诉人孟小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下午16时左右,原告和第三人(残疾人)在伊川县江左镇政府镇长周耀武办公室商议村务,在商议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发生争吵,原告用脚踢第三人。后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作出伊公(江)行罚决字(2013)2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