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何夫来与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夫来,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少锋,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武振,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夫来,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少锋,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武振,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君,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伊军,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路碧波,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铁栓,又名元铁栓,男,汉族,1945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中旺,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何夫来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嵩行初字第27号行政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夫来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少锋、张武振,被上诉人伊川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周伊军、路碧波,被上诉人袁铁栓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中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