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军,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灿茂,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范小山,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国,该镇政府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文军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嵩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灿茂,被上诉人嵩县大章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陈文军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审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嵩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由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艺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